内部信息→企业制度
浙江迪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企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以及国家、浙江省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参照《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管理办法》,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浙江迪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全面而有效地落实浙江迪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到岗、到点、到人,以明确责任,履行职责,杜绝重大事故,努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生产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员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的生产安全负责。
第七条 班组长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直接执行者,应教育、检查和督促本班组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在生产过程中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员工冒险作业,对本班组(工程项目)的生产安全负责。
第八条 员工应认真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拒绝执行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遵守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生产安全负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规定;
二、审定颁发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提出本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督促、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六、及时、如实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公司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结合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实施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考核生产管理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
四、组织并参加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督促、落实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五、负责对所有员工特别是新进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中的公司级教育);
六、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由事故引起的其他事项;
七、组织对重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对本企业所发生的伤亡事故调查、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职能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部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教育、监督本部门人员贯彻执行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落实安全员和员工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本部门员工和新进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中的部、室级教育);
四、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五、组织对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整改事故隐患;
六、在对下级单位相应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检查总结工作时,做到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七、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善后处理工作和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人,提出对事故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队长、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项目经理)
一、落实员工岗位责任制。
二、组织对员工及新进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三级”教育中的班组教育),坚持每周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
三、坚持班前、班中、班后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四、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资料(台帐)的登记工作,并做到齐全、实用、规范。
五、负责对本班组(项目)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的检查工作,保证其正常运转,教育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
六、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逐级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自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确保安全生产。
三、接受安全指导,切实做到“三不伤害”,即在作业中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四、爱护并正确使用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五、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作业时须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操作,以确保安全。
第十四条 各级专兼职技安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各级领导做好本企业、本部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资料,指导所辖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落实、修订本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三、编制本企业、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方案,及时上报和检查落实情况。
四、协助领导做好新员工以及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积极组织参加安全生产活动,指导并督促下级单位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检查。
五、坚持经常对所辖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制止违章作业,并做好记录。在紧急情况下对不听劝阻者,可停止其工作,并立即报告领导。
六、参加本企业、本部门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综合管理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认真落实《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二、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实施奖惩。
四、会同相关职能和生产部门对新进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并开展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五、加强劳动用工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性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六、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编制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计划,做好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工作,并监督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
七、负责调查、处理本企业在职员工因工伤亡事故,并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报告、结案。
八、负责组织本企业员工参加国家和行业及企业举办的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搞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评比表彰活动。
九、负责组织本企业及所辖单位的安全生产保卫大检查,督促事故隐患整改。
第十六条 市场、生产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编制、审查安全技术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检查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规程执行情况。
三、在拟定市场经营服务方针、目标、规划和业务发展的同时,制定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资质审查和承包协议和安全生产协议的审查,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作统一协调和管理。
五、参加工程施工中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对安全生产有关费用预算进行综合平衡和安排,并监督使用情况;
二、负责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经费;
三、负责财务支票印章、现金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助安全保卫部门做好保险箱等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八条 车辆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交通安全法规、条例,负责机动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安全教育和考核,负责本企业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行车安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
二、组织车辆安全检查,加强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行驶;
三、组织各类驾驶人员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负责参加本企业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五、具体细则参照《浙江迪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工会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总工会有关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
二、协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积极参加并监督相关职能、生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生命安全;
三、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对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四、组织员工开展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合理化建议及安全竞赛等群众性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关心员工劳动条件的改善,保护员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工作,加强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管理工作;
六、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改、扩建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员工伤亡事故和严重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认真贯彻执行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对所辖单位相应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时,应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伤亡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并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职能部门和生产业务部门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特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给予降职处分并处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导致员工伤亡事故发生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处 2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班组长因未履行职责,违章指挥,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降级的行政处分并处 1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员工因违章作业,违法劳动纪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处 500 元以上 2 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